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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违法造成受害人受损,如何向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求偿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8-10 14:19)    点击:335

由于驾驶人因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服用精神药品、故意致伤他人等违法情形下导致的交通事故,因受害人所受人身损害程度不同,其从侵权人或保险公司取得实际赔偿的难度以及实际取得的赔偿数额同等多种因素,使得实践中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形较为复杂。在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交强险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时,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1.受害人已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的,如何处理

在受害人已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的情况下,是否还有权向交强险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呢?从《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看我国目前侵权责任主要采取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赔偿,实际损害是多少,赔偿就是偿付多少。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看,其主要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防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侵权人无力赔偿或难以向侵权人求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等。因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当理解为受害人对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或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具有选择权,在受害人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其无权再向保险公司求偿;在受害人从侵权人处得部分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时相应扣减。

2.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如何处理

由于目前我国交强险责任限额水评并不高,而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较高,受害人从交强险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其全部人身损害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8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受害人就未从保险公司取得到赔偿的部分,应有权向侵权人请求。在诉讼中,受害人通常也会将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院。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受害人当然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人民法院也应分别确定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

3.受害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对侵权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如何处理

受害人放弃对侵权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转而向交强险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情况虽然并不多见,但在理论上也有可能会发生。从受害人意思表示的解释角度看,受害人对侵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放弃,可以理解为同时放弃了对交强险公司依据本解释的赔偿请求权。这与商业保险中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的放弃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之间的关系相类似。由于受害人对侵权人赔偿请求权的丧失将使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随之丧失,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在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的范围内获得免赔权。但是,当受害人放弃了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后,又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时,应理解为其并未有一并放弃对保险公司赔偿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从交强险作为法定的强制保险的特点出发,将受害人放弃对侵权人赔偿请求的意思表示,解释为仅在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发生法律效果,而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发生法律效果。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不能因受害人对侵权人损害赔偿之放弃而免除。当然,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实际赔偿了受害人之后,可以取得对侵权人的法定追偿权,而同样不受受害人放弃赔偿请求意思表示的影响,除非是受害人的这种放弃赔偿请求已经事先得到保险公司的明示同意。这样才能使交强险追偿权制度设计之平衡利益、重大过错责任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以及惩戒违法行为、维护交通安全等目的不至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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