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继承案件的书证和物证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08-10 14:22) 点击:379 |
在继承案件中经常使用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其中最主要的直接证据就是书证、物证,对继承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里笔者重点说一下书证、物证。 (一)书证。包括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关系确认所使用的证据和继承案件中对遗产权属和处分的文书材料所使用的证据。如按照姻亲、血亲(拟制血亲)所形成的亲缘关系,有证明确认夫妻存在的结婚证书,有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身份关系的户籍登记或档案资料,有证明经公证机关办理的收养公证书或经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的收养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继承案件中关于遗产权属确认或处分遗产的书证,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持有的物权证书和债权文书以及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遗嘱文书。物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专权权证、著作权证、债权债务文书、债券、股票、存单、大宗购物发票、因承包经营的有关凭证等。被继承人生前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遗嘱文书包括遗嘱公证书、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情况紧急时的口头遗嘱(含以录音形式出现的录音遗嘱),这是被继承人按照个人意愿处分自己合法财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民事判决书,也是引发继承的重要事实根据。 (二)物证。在继承案件中,物证是指是遗产本身。它既是继承人之间争议处分的对象,又是继承案件中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房屋、货币、存折、金银饰品、古董文玩、高档贵重家用汽车、电器、家具、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如承包的设置、设备、商店货物)等。但是,对于物证的认定,还应与其他有关证据通质证属实,才能认定。例如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书证所载的地址、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等与实物相一致。否则,就不能认定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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