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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2-16 13:57)    点击:230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① 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鉴于本罪危害广大消费者身健康的严重危险性,《刑法》第144条规定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条规定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即是否已经销售,以及销售金额多少,都不影响本罪之构成。但是,在实际处理案件时,也不能不注意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具体案件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程度和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程度的大小等等。对于搀入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数量很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②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a、食品的特点不同。前者食品是搀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后者也可能使用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原料但并未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b、行为不同。后者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前者则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c、结果要件不同。后者法律规定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为要件,而前者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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