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区隔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3-15 13:44) 点击:166 |
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区隔 并购作为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一种商业模式,内涵广泛,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兼并——又称吸收合并,即两种不同事物,因故合并成一体。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并购又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股权并购,另一种是资产并购,其目的都在于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核心资产与业务。 两种并购方式的交易主体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资产并购交易主体是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股权并购的交易主体是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当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同时写入一个合同时,是商主体在商事法律合同行为中的较为常见的,出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从一起小案例着手,简单分析如下?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采矿权转让与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采矿权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后来甲公司反悔。乙公司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承认,该协议是资产转让协议而不是股权转让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以此不难分析得出,如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欲反悔,应当提出“股权转让合同”+“资产列举条款”的证据,以达到“足以推翻”前述法定承认的程度,只能这样才有可能达到风险规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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