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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可撤销婚姻?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3-18 11:21)    点击:76
 哪些情况属于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 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 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受胁迫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亲自提出。另外,受胁迫的一方提出撤销婚 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此期间,不适用诉讼时 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超过了一年的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只能按离婚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抚养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这里所称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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